第 1 題
某日 甲地法院工讀生至 乙郵局欲以便利箱(包裹)交寄一大箱文件,收件人為 丙地法院, 乙郵局窗 口服務人員請 甲工讀生自行開拆郵件檢查。請問 乙郵局人員係依據郵政法之何規定而為郵件之檢查? A. 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 B.懷疑內裝物為郵政禁寄物品 C.不適用優惠資費 D.違反郵政法規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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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9條規定,郵局認為郵件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此條文說明郵局可要求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開拆郵件檢查的法規依據。選項中「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是當面拆驗的必要程序;「違反郵政法規規定」是郵局要求檢查的原因之一,包含禁寄物品及夾寄他人郵件等情形;而「不適用優惠資費」並非郵局檢查郵件的法定依據。故正確答案為D。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2 題
郵政法有關「特製郵簡」之定義特徵,下列哪些正確? A.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 B.依中華郵政 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製作 C.加封套交寄之文件 D.封面印有郵票符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 E. 須加印中華郵政公司許可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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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製郵簡的定義特徵包括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 (A)、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製作 (B),以及封面印有郵票符誌並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 (D)。特製郵簡通常不加封套交寄,且「須加印中華郵政公司許可字號」是針對私人印製明信片而非特製郵簡的規定。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3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及發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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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 17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廢止郵票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並於一個月前公告且停止該郵票售賣。此外,持有廢止之郵票者,應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選項C所述「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與法條規定「六個月內」不符,故為錯誤敘述。發行新郵票則依郵政法第 16 條,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4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之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補償金請 求權逾多久不行使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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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規定,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即告消滅。此旨在確保補償金請求權的行使期限,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5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資費之定價參考為何? A.應適當反映成本 B.視政府預算補貼多寡 C.應有 合理利潤 D.應隨物價指數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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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郵政法》第14條第三項規定,郵件資費定價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選項A「應適當反映成本」及選項C「應有合理利潤」為正確依據。 選項B「視政府預算補貼多寡」及選項D「應隨物價指數彈性調整」並非法定定價參考。題目答案為B(選項「僅AC」),但原分析中答案為B,與題目答案不符,應修正分析以符合答案B(即選項「僅ABC」)或確認答案是否誤植。因題目答案為B(僅ABC),但分析說明為「僅AC」,故分析內容與答案不符,需修正。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6 題
中華郵政公司肩負遞送普及服務責任,惟依郵政法第9 條,該公司之「免稅」範圍,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 B.郵儲壽各項業務單據 C.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之郵政 公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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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郵政法》第9條規定: 1.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免納一切稅捐。」因此,A.「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正確,C.「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正確。 2.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之存款簿、存單、匯票、本票及其他憑證,免徵印花稅。」 3. 「郵政壽險業務之保險單,免徵印花稅。」 B.「郵儲壽各項業務單據」僅限於特定單據免徵「印花稅」,而非免納「一切稅捐」。因此,若籠統地說「免稅」,則不完全正確。綜合以上,只有A和C是免納一切稅捐的範圍。故正確答案為B(代表選項「僅AC」)。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7 題
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郵件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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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郵政法 第 29 條】第二款規定,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僅在「全部遺失或被竊」時,寄件人得請求補償。選項A「普通掛號信函全部毀損」不符合此規定,因其條件為「毀損」而非「遺失或被竊」,故為錯誤情形。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8 題
依郵政法規定,何項資費之調整非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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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郵政法》第28條規定,國內郵件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包含國內郵簡、包裹、國內新聞紙及雜誌。國際郵件資費依萬國郵政公約規定辦理,非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故正確答案為A(國際信函)。原分析答案為A,但題目答案為B,與分析不符,需修正分析以符合答案B或確認答案是否誤植。因題目答案為B(國內郵簡),與法條不符,故修正分析指出答案應為A。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9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無法投遞時,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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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郵政法》第29條規定,郵件無法投遞時,應優先退還寄件人。只有在無法退還的情況下,才會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或逕行處分。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0 題
某 甲於8 月5 日向A 郵局交寄國際保價快捷郵件1 件至烏克蘭 , 郵資2,920 元 、 保價金額新臺幣8,000 元,8 月15 日接獲A 郵局通知該郵件因戰爭而部分毀損,請問某 甲依郵政法得向郵局請求之補償金額為 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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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價郵件補償金額以保價金額為上限。題中郵件因戰爭部分毀損,依《郵政法》及相關規定,因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害,郵局不負補償責任,故補償金額為0元。選項A正確,但原分析未提及戰爭因素免責規定,需補充說明。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1 題
下列法令何者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置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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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置涉及其公司法人地位、郵政業務的專營權以及其轉型過程。 1. 《公司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公司,其設立、組織、營運等均須遵循《公司法》的規定,故與其設置有關。 2. 《郵政法》:此法規範了郵政業務的經營、中華郵政公司的專營權及普及服務等,是中華郵政公司業務運作的根本大法,與其設置及業務範圍密切相關。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此條例是專為中華郵政公司改制而制定,直接規範了其設置的法律依據和相關事項,故與其設置高度相關。 4. 《郵件處理規則》:此規則是依據《郵政法》授權訂定,主要規範郵件的收寄、投遞、查詢等具體處理程序,屬於業務操作層面的細則,而非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本身的法律依據。因此,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置無關。 正確答案為D。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遞送普及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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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郵政法第 5-1 條規定,遞送普及服務旨在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其服務範圍限於國內。同條文亦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遞送服務。遞送普及服務的郵件種類包括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3 題
某運送業者(A 公司)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明信片為營業,依郵政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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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郵政法第 6 條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明信片為營業。對於違反此規定之運送業者,依相關規定,處新臺幣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其停止該違法行為。郵政法第 8 條規定郵件非依法律不得作為檢查或扣押之標的,且未賦予中華郵政公司逕行扣押違法遞送文件之權力。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4 題
中華郵政公司經下列何者之核定 , 方得投資或經營郵政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所定業務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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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3條及郵政法第5條第7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若要投資或經營郵政法第5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定業務之相關業務,必須經由「交通部」核定。因此,交通部是核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5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之保守秘密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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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之保守秘密義務,係指因執行職務或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必須加以保守,以確保郵政服務之隱私與信任。此項保密義務不僅限於在職期間,即便服務人員離職後,對於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仍負有保守義務,並無時間限制,因此選項(B)為正確敘述。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6 題
有關郵件處理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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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因此,郵件處理規則的法源依據為郵政法第 48 條。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7 題
郵件經查遺失毀損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郵局至遲應於下 列何期限內儘速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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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2條規定,郵件經查遺失毀損或掛號郵件未依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郵局應至遲自查詢之次日起3個月內儘速支付補償金。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
第 18 題
某 甲將價值新臺幣 (以下同) 8,500 元,重量為10 公斤物品,以國際快捷郵件交寄A 國,郵資共2,765 元,因寄達國遺失,通知補償,依郵政處理規則規定,請問下列補償金何者正確(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 權1 單位=4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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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遺失補償,若未保價,依萬國郵政公約規定,補償金額為每件40SDR加上每公斤4.5SDR,並加計已付郵資。本案為10公斤,補償金額為 (40SDR + 4.5SDR/kg * 10kg) * 47元/SDR + 2,765元郵資 = (40+45)SDR * 47元 + 2,765元 = 85SDR * 47元 + 2,765元 = 3,995元 + 2,765元 = 6,760元。
題目來源: 111年第3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