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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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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應承繼下列何者占有之瑕疵?
A.
委託人
B.
受益人
C.
信託監察人
D.
委託人及受益人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此條文明確指出,受託人是從委託人處取得信託財產,因此信託財產在移轉前若存在任何占有上的瑕疵,受託人應一併承擔。 【錯誤選項排除】 (B) 受益人是信託利益的享有人,並非財產的移轉方,其占有狀態與受託人無關。 (C) 信託監察人是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者,不涉及財產的占有移轉。 (D) 僅承繼委託人之瑕疵,不包含受益人。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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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規定,委託人於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A.
死亡
B.
失蹤
C.
受破產之宣告
D.
受禁治產之宣告
AI 解析
信託行為若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受破產之宣告」是委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清償債務最直接的證明。因此,在信託成立後短期內(如六個月內)即宣告破產,法律上會強烈推定該信託行為的目的在於脫產以規避債務,故有害及債權。 【錯誤選項排除】 (A) 死亡後由其遺產負責清償債務,不當然推定有害債權。 (B) 失蹤不代表無清償能力。 (D) 受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宣告)是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與財務清償能力無直接關聯。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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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其效力如何?
A.
不生效
B.
不得對抗第三人
C.
效力未定
D.
不成立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此為信託登記的「對抗效力」。信託契約在當事人間(委託人、受託人)仍然成立且有效,但若未經公示(如不動產的信託登記),則無法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主張信託關係的存在,以保障交易安全。 【錯誤選項排除】 (A) 不生效、(D) 不成立:信託契約在當事人間已成立並生效,登記僅為對抗要件,非成立或生效要件。 (C) 效力未定:效力是確定的,只是效力範圍有所限制(僅及於當事人,不及於第三人)。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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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多重目的中,部份適法、部份不適法,有關該信託之有效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多重目的,信託無效
B.
信託全部有效
C.
多重目的不可分離時,適法目的之信託有效
D.
多重目的可分離時,僅不適法目的之信託無效
AI 解析
此題答案在學理上存有爭議。依民法第111條「一部無效,全部無效」之原則,若目的不可分離,通說見解為全部無效。然此選項代表另一種觀點,即為最大限度尊重委託人意旨,應將信託效果限縮於適法範圍內,故解釋上適法目的之信託仍為有效,僅不適法部分無效,旨在避免因部分瑕疵而使整個信託關係完全失效。 (A) 信託可具有多重目的,此本身並非無效事由。 (B) 信託目的包含不適法部分,不可能全部有效。 (D) 此選項描述的是「可分離」時的法律效果,與「不可分離」的情形不同。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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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益信託須具備信託三大確定性,如信託財產之標的不明確時,其效果如何?
A.
為有效之信託
B.
信託不成立
C.
信託效力未定
D.
信託成立,但委託人可撤銷之
AI 解析
信託成立的三大要件為「目的確定」、「財產確定」及「受益人確定」。信託財產是信託關係的核心,若信託財產的標的不明確、無法特定,則信託契約的成立要件即有欠缺,將導致信託自始不成立。 (A) 違反成立要件,信託無效,並非有效。 (C) 此為根本不成立,非屬效力未定之情形。 (D) 信託既然不成立,即無所謂成立後再由委託人撤銷的問題。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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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有關受託人因信託財產毀損所取得之保險金或補償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屬於信託財產
B.
屬於受託人自有財產
C.
屬於受益人自有財產
D.
回復為委託人自有財產
AI 解析
依據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因此,因信託財產毀損所獲得的保險金或補償金,是原信託財產的型態變更或替代物,其法律性質仍為信託財產。 (B) 該補償金若歸屬受託人,將違反其忠實義務。 (C) 該補償金雖最終利益歸屬受益人,但在受託人管理期間,其法律地位仍是信託財產,非受益人自有財產。 (D) 信託關係仍然存續,財產不會自動回復為委託人所有。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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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除信託行為另有約定外,得由誰隨時終止信託?
A.
委託人與受益人共同終止
B.
委託人、信託監察人與受益人共同終止
C.
委託人與受託人共同終止
D.
受益人與受託人共同終止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64條規定,他益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條文賦予了信託關係中最重要的兩個利害關係人—創設信託的委託人與享受利益的受益人—共同決定信託存續的權利。 (B) 信託監察人並非終止信託的法定必要共同人。 (C) 受託人為信託事務的管理者,而非信託關係的利害主體,故其無權參與終止信託的決定。 (D) 終止信託需由創設者(委託人)與受益人共同為之,缺一不可。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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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共同受託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
B.
共同受託人對於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C.
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D.
共同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對共同受託人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生其效力。因此,選項(A)的敘述「對全體不生效力」是錯誤的。 (B) 依信託法第29條,共同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或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C) 依信託法第29條,理由同(B)。 (D) 依信託法第30條第1項,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意思不一致時,如信託行為未另有訂定,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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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應於何種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A.
信託財產
B.
自有財產
C.
信託報酬
D.
信託契約約定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29條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此為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的體現,即受託人的責任範圍以其所管理的信託財產為限,不應及於其自有財產。 (B) 除非受託人有違反信託本旨或管理不當等歸責事由,否則不以其自有財產負責。 (C)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管理信託事務的勞務所得,與其對受益人的債務履行責任範圍無關。 (D) 信託契約雖可約定,但不得違反信託法關於責任範圍的強制規定。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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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僅於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享有信託利益?
A.
受託人為委託人中之一人時
B.
受託人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
C.
受託人為法人時
D.
受託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時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34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故受託人僅在與他人同為共同受益人時,才能享有信託利益。 (A) 受託人為委託人之一,並非享有信託利益的法定條件。 (C) 受託人為法人或自然人,皆適用信託法第34條的規定。 (D) 受託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時,信託關係因混同而消滅,並非享有信託利益之情形。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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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效之遺囑信託,委託人至少需年滿幾歲?
A.
二十歲
B.
十八歲
C.
十六歲
D.
七歲
AI 解析
遺囑信託是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成立,其成立要件須回歸民法關於遺囑能力之規定。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為遺囑。因此,委託人至少需年滿十六歲,具備完全的遺囑能力,才能成立有效的遺囑信託。 (A) 二十歲為舊民法之成年年齡。 (B) 十八歲為現行民法之成年年齡,但與訂立遺囑之最低年齡不同。 (D) 七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尚不具備訂立遺囑之能力。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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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依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其相關責任為何?
A.
受託人不須負任何責任
B.
第三人不須負任何責任
C.
受託人就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之責任
D.
受託人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25條規定,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在此合法委任之情況下,受託人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A) 受託人仍負有選任及監督之責,並非無任何責任。 (B) 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仍須對其行為負責。 (C) 此為受託人「違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時所應負之責任,與題幹所述「依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之情形不同。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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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公益信託之消滅事由?
A.
信託目的已完成
B.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
C.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D.
受託人辭任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84條規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若其辭任,主管機關應選任新受託人,故信託關係不因此消滅。選項(A)、(B)依信託法第62條規定,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時,信託關係消滅,此為信託共通之消滅事由。選項(C)依信託法第85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視為信託關係消滅。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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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須經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A.
公益信託之設立
B.
辭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C.
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D.
擔任公益信託之委託人
AI 解析
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之「委託人」資格並無特別限制,亦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只要有財產且具備行為能力,即可擔任委託人。選項(A)依信託法第69條,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信託條款,應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選項(B)依信託法第84條,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選項(C)新受託人之選任,依信託法第84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自然需要其許可或決定。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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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規定,信託監察人得以下列何者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A.
自己
B.
委託人
C.
受託人
D.
信託財產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此條文賦予信託監察人獨立的法律地位,使其能有效監督受託人並保護受益人權益。選項(B)、(C)信託監察人是獨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外的監督角色,並非以其名義行事。選項(D)信託財產為物,不具備權利主體資格,無法作為訴訟或法律行為之名義人。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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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信託中之私益信託由下列何者監督?
A.
法院
B.
財政部
C.
法務部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AI 解析
依信託法規定,私益信託以特定人為受益人,其監督機關為法院;公益信託則是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其監督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B) 財政部、(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監督對象為營業信託,即信託業所從事的信託行為。 * (C) 法務部:為信託法之主管機關,但非個別信託契約之監督機關。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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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之撤銷權自其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或自處分時起分別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二年;十年
B.
一年;十年
C.
二年;五年
D.
一年;五年
AI 解析
根據信託法第23條規定,受益人之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此為法條明文規定之消滅時效期間。 * (A)、(C)、(D) 所述期間均與信託法第23條規定不符。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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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內知名之公司如於報紙上刊登公告,表示為照顧植物人,該公司經決議出資新臺幣五億元成立信託,且擔任受託人,並歡迎社會大眾加入該信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種信託亦可由自然人對外公告自為委託人與受託人
B.
該種信託之信託財產不受信託財產公示原則之適用
C.
該種信託行為係私益信託
D.
其對外刊登公告前應經其信託目的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AI 解析
此信託目的為照顧植物人,屬於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公益信託。依信託法第60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因此,公司在對外公告前需先取得許可。 * (A) 依信託法第71條規定,僅有「法人」得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成立公益信託,自然人不得為之。 * (B) 信託財產仍受信託財產公示原則之適用,以保護交易相對人。 * (C) 此信託目的為增進公共利益,屬於公益信託,而非以特定人為受益人之私益信託。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1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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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如死亡,對信託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
B.
受託人任務終了
C.
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信託關係不消滅
D.
受託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得將信託財產納入遺產
AI 解析
依信託法第12條規定,信託財產為獨立之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因此,受託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不得將信託財產納入遺產範圍進行分配或管理。 (A) 正確,信託財產具獨立性,非受託人遺產。 (B) 正確,依信託法第45條,受託人死亡,其任務即告終了。 (C) 正確,依信託法第8條,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信託關係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應另選任新受託人。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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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相關規定,將其信用卡債權信託予 乙銀行之信託部,發行受益證券向投資人銷售,有關信託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為金錢之信託
B.
為動產之信託
C.
為有價證券之信託
D.
為金錢債權之信託
AI 解析
信用卡債權係指銀行對持卡人請求支付消費款項的權利,此權利本質上屬於「金錢債權」,即以請求金錢給付為內容的權利。金融資產證券化即是將此類金錢債權集合起來,作為信託財產發行受益證券。 (A) 信託標的為「請求金錢的權利」,而非金錢本身。 (B) 金錢債權為無形的權利,非有形的動產。 (C) 受益證券是「有價證券」,但作為信託標的之信用卡債權本身是金錢債權,而非有價證券。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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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業設立標準規定,僅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列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多少?
A.
新台幣三億元
B.
新台幣五億元
C.
新台幣十億元
D.
新台幣二十億元
AI 解析
依據「信託業設立標準」第4條規定,信託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但僅經營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A) 新臺幣三億元是僅經營特定信託業務(如員工持股信託)的最低資本額。 (B) 非法規所訂之金額。 (D) 新臺幣二十億元是一般綜合性信託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非本題所述專營不動產證券化業務者。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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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信託業專營之信託業務?
A.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B.
動產之信託
C.
不動產之信託
D.
有價證券之信託
AI 解析
根據信託業法第18條,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屬於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而非信託業法第16條所列舉之「信託業務」,故非專營之信託業務。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之信託皆為信託業法第16條明定之主要信託業務。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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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例?
A.
百分之三十五
B.
百分之二十五
C.
百分之十五
D.
百分之十
AI 解析
依據信託業法第9條規定,為避免股權過度集中,影響信託公司之健全經營,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其他選項之比例均不符合法規。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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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或附屬業務?
A.
著作權之信託
B.
擔任信託監察人
C.
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D.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AI 解析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為證券商之特許業務,非屬信託業法第16條所定之信託業務或第18條所定之附屬業務。著作權信託屬於其他財產權信託;擔任信託監察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皆為信託業法第18條明定之附屬業務。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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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後,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何種行為?
A.
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處作為存款
B.
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
C.
以投資股票為目的借入款項
D.
得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國內上市股票
AI 解析
依信託業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符合信託契約之約定者,得將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其餘選項均為信託業法明文禁止之行為:(B)信託財產不得辦理授信業務;(C)不得為投資股票之目的而借入款項;(D)不得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所承銷之有價證券,以避免利益衝突。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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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下列何種類之信託,經受益人全體同意者,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A.
以投資為目的之金錢信託
B.
以運用為目的之有價證券信託
C.
以管理為目的之租賃權信託
D.
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
AI 解析
依信託業法第26條規定,信託業原則上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有兩個例外,其一即為「為開發土地信託或興建房屋信託之目的,並經全體受益人書面同意」。因此,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符合規定。其餘選項之目的皆非法規所允許之借款事由。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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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信託業務之副科長,屬信託業之何類人員?
A.
管理人員
B.
業務人員
C.
督導人員
D.
業務兼管理人員
AI 解析
依「信託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管理人員係指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中,實際負責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副理、協理、科長、副科長等人員。因此,副科長屬於管理人員。(B)業務人員指非主管職之辦理信託業務人員;(C)督導人員指總稽核等督導信託業務之人員。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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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係指下列何種信託?
A.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B.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C.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D.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AI 解析
依金錢信託的分類,委託人未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而由受託人全權決定運用方式者,即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又稱為全權委託金錢信託。選項(B)為委託人有明確指示投資標的或範圍,與題意相反。選項(C)與(D)則是以管理方式(集合或單獨)作為分類,並非以委託人是否指定運用範圍為區分標準。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2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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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交付一筆錢予受託銀行成立信託,約定信託財產投資不動產並出租,信託終了時將不動產返還張三,係屬下列何種信託?
A.
金錢之信託
B.
不動產之信託
C.
租賃權之信託
D.
金錢債權及擔保物權之信託
AI 解析
信託的種類是以「成立時」委託人所移轉的財產種類來認定。本題中,張三最初交付的是「一筆錢」,故屬於金錢之信託。後續將金錢投資於不動產,僅是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並不會改變其最初成立時的信託類型。選項(B)不動產信託,其初始信託財產應為不動產。選項(C)租賃權信託,其初始信託財產應為租賃權。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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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違反法令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時,下列何者應與信託業負連帶賠償責任?
A.
全體董事
B.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C.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D.
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
AI 解析
依據《信託業法》第44條規定,信託業因違反法令、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負連帶賠償責任。責任主體並非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而是限於對該損害事件「應負責」者。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保障範圍不包含信託財產。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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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權責?
A.
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B.
訂定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C.
訂定本身業務管理規則
D.
訂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之審定標準
AI 解析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權責係依據信託業法第46條規定,其職責在於協助主管機關推動及研究信託業務、訂定業務規範及紛爭調解等,旨在規範「會員(即信託業者)」之行為,而非訂定公會「本身」的業務管理規則。 【錯誤選項排除】 (A)、(B)、(D) 皆為信託業法第46條所明定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權責。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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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如發生變動,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幾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A.
一個
B.
二個
C.
三個
D.
五個
AI 解析
依據信託業法第11條規定,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有變動者,信託業應於變動後「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錯誤選項排除】 (A)、(C)、(D) 均非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申報期限。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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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業法規定,下列何者為信託業提存賠償準備金之目的?
A.
補充信託業營運資本之目的
B.
強化信託業實收資本額之目的
C.
保證信託財產收益之目的
D.
擔保信託業因違反受託人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
AI 解析
依據信託業法第34條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此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之重要機制。 【錯誤選項排除】 (A) 賠償準備金為專款,不得作為營運資本。 (B) 賠償準備金與實收資本額為不同之法定要求。 (C) 信託財產之收益非屬保證,賠償準備金是用於賠償受託人過失所造成之損害,而非保證收益。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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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設置隸屬於下列何者之內部稽核單位,並建立總稽核制度?
A.
人事室
B.
秘書室
C.
董(理)事會
D.
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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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置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確保稽核工作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將稽核單位設置於董事會之下,可直接向最高治理單位報告,不受經理部門干涉。其餘選項(A)人事室與(B)秘書室均為管理部門,隸屬其下會喪失獨立性;(D)監事會雖為監督機構,但法規明定內部稽核單位應對董事會負責。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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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A.
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三者
B.
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C.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D.
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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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信託業法》第7條對利害關係人之定義,其中關於大股東的門檻為「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因此,僅持有百分之三者,未達法定標準,不屬於此類利害關係人。其餘選項(B)信託業負責人、(C)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者、(D)信託業持股逾百分之五之企業,皆為該法條所明文列舉的利害關係人範圍。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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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業設立標準規定,有關申請設立信託公司之型態,下列何者正確?
A.
得為公開發行公司
B.
應為公開發行公司
C.
應為上市公司
D.
應為上市或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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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信託業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信託公司之組織型態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應為」公開發行公司,此為設立時的強制性要求。選項(A)使用「得為」與法規的強制性不符;選項(C)及(D)要求上市或上櫃,其條件比公開發行更為嚴格,並非設立時的必要條件。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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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之名稱,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應標明何種字樣?
A.
投資
B.
信託
C.
投資信託
D.
信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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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信託業法》第10條規定,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字樣,此為法定要求,旨在讓公眾能清楚識別其業務性質。選項(A)投資、(C)投資信託、(D)信託投資,均非該法條所規定的必要標示字樣;其中「投資信託」為另一種特許事業名稱,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範。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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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接受金錢之信託,投資於國內上市公司股票,其信託財產帳戶應以下列何種名義表彰之?
A.
委託人之名義
B.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
C.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名義
D.
他益信託時以受益人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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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信託業法》第24條規定,信託業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應為信託財產開設信託專戶。因此,帳戶名義必須能彰顯其為獨立的信託財產,故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登記,以符合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選項(A)及(D)會混淆法律所有權;選項(C)則嚴重違反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之規定。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3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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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提存賠償準備金應繳存於何處?
A.
中央銀行
B.
財政部國庫署
C.
財政部之指定銀行
D.
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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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信託業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賠償準備金應繳存於「中央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選項(A)為法條明文列舉之機構。選項(B)財政部國庫署並非法定繳存機關。選項(C)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而非財政部。選項(D)保管機構是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而非信託業的賠償準備金。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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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規定,受處置會員如認為決議程序存有重大瑕疵者,得於處置書送達後幾日內向公會申復?
A.
七日
B.
十五日
C.
三十日
D.
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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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受處置之會員,如認為決議程序存有重大瑕疵者,得於處置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公會申復。 (A) 七日期間過短。 (C) 三十日為一般行政救濟程序常見期限,非本公約規定。 (D) 六十日期間過長。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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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達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者,符合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之一定條件?
A.
五百萬元
B.
一千萬元
C.
一千五百萬元
D.
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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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符合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之一定條件。 (A) 五百萬元為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非本題所述之信託方式。 (C) 非法規所訂金額。 (D) 非法規所訂金額。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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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託公司之經營與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信託公司之董事長應具備信託業督導人員之資格條件
B.
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C.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D.
信託公司內部稽核報告至少應留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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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信託業法第42條規定,信託業之會計簿冊、營業及會計憑證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保存五年。內部稽核報告屬於重要業務文件,故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而非三年。 (A) 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規定,董事長應具備督導人員資格。 (B) 依信託業法第10條規定,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C) 依信託業法第13條規定,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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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時,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幾個月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
A.
一個月
B.
三個月
C.
六個月
D.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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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證券商、證券投信或證券投顧事業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相關登記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其餘選項(A)、(B)、(D)均為錯誤的法定期限。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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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委託人權利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隨時終止信託
B.
得任意變更受益人
C.
得隨時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D.
債權人違反信託法規定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得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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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第17條規定,當債權人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選項(A)他益信託非經受益人同意,委託人不得任意終止。選項(B)委託人非於信託行為中保留,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選項(C)受益權為受益人所有,委託人無權處分。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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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發行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
B.
得運用共同信託基金資產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C.
同一信託業管理之共同信託基金間得互為交易
D.
共同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不得由受益人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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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之種類包含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選項(B)依同法第18條,基金資產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選項(C)依同法第18條,同一信託業所管理之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選項(D)依同法第21條,受益證券為記名式,其轉讓應由受益人背書並向信託業辦理過戶登記,故可以背書轉讓。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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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20萬股上市公司股票成立一信託,信託期間五年,期間孳息歸 乙,期滿股票歸 甲,假設贈與時中華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1%,契約日當天收盤價每股新臺幣50元,則 甲贈與 乙之權利價值為何?〔1/(1+1%)5=0.9515]
A.
新臺幣1,000萬元
B.
新臺幣 951.5萬元
C.
新臺幣 48.5 萬元
D.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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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此類附有負擔之贈與,其價值計算應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去受益人(委託人甲)因負擔而減少之價值。本題中,贈與乙之權利為孳息,甲於五年後取回本金(股票),故贈與價值為信託財產總價值減除五年後返還本金之現值。信託財產總價值為20萬股 × 50元 = 1,000萬元。返還本金之現值為1,000萬元 × 0.9515 = 951.5萬元。因此,贈與乙之權利價值為1,000萬元 - 951.5萬元 = 48.5萬元。 【錯誤選項排除】 (A) 新臺幣1,000萬元是信託財產的總價值,並非贈與乙的孳息權利價值。 (B) 新臺幣951.5萬元是五年後返還給委託人甲的本金現值,並非贈與乙的價值。 (D) 孳息權利具有經濟價值,可依公式計算,故價值不為零。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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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應由下列何者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申報,課徵所得稅?
A.
委託人
B.
受託人
C.
受益人
D.
該營利事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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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為委託人之信託契約,於信託成立時,受益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為受益人是信託利益的實際享有者,故應由其負擔所得稅。 【錯誤選項排除】 (A) 委託人是財產的提供者,在此稅務情境下非所得人。 (B) 受託人僅為財產管理者,其所得為信託報酬,而非信託利益本身。 (D) 營利事業負責人與該營利事業為不同法律主體,不因其職位而成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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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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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期間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以下列何者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A.
委託人
B.
受託人
C.
受益人
D.
依信託契約內所訂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AI 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法律明定受託人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故由其擔任納稅義務人。 【錯誤選項排除】 (A) 委託人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不再是納稅義務人。 (C) 受益人僅享有信託利益,並非土地的登記名義人。 (D) 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有強制規定,不能由信託契約任意約定變更法定納稅義務人。
題目來源: 第57屆考試
第 4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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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於受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課徵受益人所得稅
B.
不課徵受託人贈與稅
C.
受益人為委託人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D.
遺囑信託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予受益人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AI 解析
依據《土地稅法》第5條之2規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遺囑之指示移轉土地與受益人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選項(D)稱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錯誤敘述。 【錯誤選項排除】 (A) 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本金)予受益人,非屬所得,故不課徵所得稅。 (B) 受託人係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財產,非贈與行為,故不課徵贈與稅。 (C) 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規定,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若受益人即為委託人(自益信託),則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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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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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成立時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非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運用,原則上其所得如何課稅?
A.
於受益人確定時再併入確定年度所得申報
B.
不予課徵所得稅
C.
於發生年度,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入其所得申報
D.
於發生年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AI 解析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信託行為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現行為20%)申報納稅,不併計受託人之其他所得。 【錯誤選項排除】 (A) 課稅時點為所得發生年度,而非受益人確定時。 (B) 信託財產產生之所得,除法律另有免稅規定外,仍應課稅。 (C) 此種情況下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而非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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