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係一上櫃公司,其財務人員於公司任職已十年以上,平時頗獲主管及同仁好評,其主要係負責公司出納作業,公司大、小章均由其保管,且與會計師、銀行人員關係良好。該財務人員因近期期貨交易失利,故興起挪用公司銀行存款的不良企圖。他於會計師查帳時,偽造銀行函證回函交付予會計師,致其舞弊行為多年未被發現。請問,以上員工舞弊發生之主因可能為何?
甲公司為一上市公司,其分層負責層級之規定係投資金額達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者,應經董事會通過。該公司年度中召開董事會通過未來一年內擬投資之標的需達信評A-以上,且投資金額不得逾公司淨值的10%,至於實際投資標的金額則授權董事長決定。請問以上投資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內部控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