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題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行為人應如何負票據責任?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行為人應依原有文義負責,以維護票據流通安全與善意第三人之權益。此規定保障票據權利人,避免因變造行為而影響原簽名者之責任。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 題
下列何人得於匯票記載擔當付款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擔當付款人係由發票人於匯票上記載,指定付款人以外之人為付款地之付款人,以便利票據之提示與付款,確保付款程序順暢。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 題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票據行為何者不生效力?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者視為無條件背書;背書亦不得為一部,一部背書無效。承兌及保證則可為一部且有效,故經執票人同意之一部背書不生效力。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 題
甲因給付買賣價金而簽發一紙匯票與受款人 乙, 乙於匯票上記載委任取款背書後交付 丙。嗣後, 甲對 乙解除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委任取款背書僅授予被背書人代理權,並不轉移票據所有權。故發票人甲對乙之抗辯,得對丙主張,丙無權以票據行使權利,甲得以買賣契約解除為由拒絕付款。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 題
本票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得向法院聲請對下列何人強制執行?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於到期未獲付款時,得依本票裁定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強制執行。背書人及保證人須另行訴訟程序,繼承人非直接強制對象。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 題
甲簽發支票 乙紙予 乙, 乙未將該票據保管妥當,讓 乙之友人 丙的小孩無意中於該票據之正面劃上二條平行線,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上之平行線,不問何人為之,均生平行線支票之效力。因此,即使是無意中劃上二條平行線,該票據仍會變為平行線支票。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支票發票行為之應記載事項?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為見票即付之票據,不得記載到期日。若記載到期日,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因此,到期日非支票發票行為之應記載事項。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8 題
下列何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人應擔保其後手之承兌及付款。 因此,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付款人僅為被委託支付之人,原則上不負支付擔保責任;承兌人為匯票特有之概念,支票無承兌;保證人係為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9 題
下列何種票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為本票特有之效力。匯票及支票則無此規定。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0 題
下列何種票據行為,應於票據背面記載完成始生票據法效力?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背書為票據行為之一,其記載應於票據背面為之,始生票據法上之效力。其他票據行為如承兌、發票、保證等,其記載位置則有不同規定。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1 題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如何認定?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此為票據法之明文規定,旨在確保票據金額之明確性。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2 題
劃平行線支票,得由下列何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字樣,並簽名或蓋章於其旁,而撤銷該平行線?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劃平行線支票之平行線,僅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字樣,並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方得撤銷該平行線。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3 題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若本人無授權外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因此,無權代理人應自行承擔票據責任,本人則不負責任。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4 題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依票據法規定,見票提示期間為何?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於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見票之提示。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5 題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幾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9條之1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6 題
支票存款戶與付款行庫間約定,由付款行庫對支票存款戶所簽發之支票,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託人或執票人此係基於何種契約關係?

AI 解析
支票存款戶與付款行庫間,關於支票付款之約定,依票據法相關解釋,係基於委任契約關係。存款戶委任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予受款人或執票人。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7 題
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為本票特有之簡易訴訟程序,無須經過冗長之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8 題
甲簽發一紙本票與受款人 乙, 乙背書轉讓與 丙, 丙因支付買賣價金而背書轉讓與 丁,嗣後 丙對 丁解除買賣契約,當 丁行使票據權利時,下列何人得以買賣契約解除為由對抗之?

AI 解析
票據法上之抗辯,原則上僅能對直接前手主張。丙與丁之間存在買賣契約關係,當丙對丁解除買賣契約時,此為對人抗辯,丙得以此對抗直接後手丁。甲與乙並非該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故不得以此對抗丁。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9 題
執票人不於票據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96條規定,執票人不於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債務人,喪失追索權。但對於承兌人,不喪失其權利。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0 題
甲家住新北市三重區,為臺灣銀行公館分行(位台北市)之支票存款戶,其開立未記載發票地、付款地為台北市之支票。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幾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提示期限,若發票地與付款地在不同縣市者,應於發票日後15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題中,發票人住新北市三重區,付款地為台北市,屬不同縣市,故為15日。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1 題
甲偽造 乙簽發一紙本票與受款人 丙, 丙背書讓與 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上之偽造簽名或蓋章,不影響其他真正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因此,乙的簽名雖被偽造,但丙的背書是真實的,丙作為背書人應對其後手丁負票據責任。甲為偽造者,應自負票據責任,而乙因簽名被偽造,不負票據責任。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2 題
47.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多少計算利息?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答案為 (D)。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3 題
乙在外租屋居住,其父 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十二張交付 乙收執,並告知 乙由其按每月一日補填發票日以作為該月房租並交付予房東,則房東所持由 乙補填發票日之支票效力如何?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發票日為支票之應記載事項,但發票人得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並授權執票人補填。若執票人依授權補填發票日,該支票即為有效。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4 題
票據上之記載,下列何者不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AI 解析
票據法對於發票人於交付前改寫票據內容並無明文禁止。然而,金額為票據最核心之要素,一旦記載,其變更可能被視為票據變造或需重新發行,以確保票據文義之嚴謹性與交易安全。 因此,為避免爭議,金額一旦記載,即使是原記載人於交付前,亦不宜任意改寫,而應重新製作票據。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5 題
依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幾日為限?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50條規定,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6 題
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適用下列何者票據法規定?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其票據權利之喪失,仍適用公示催告之規定。公示催告為票據喪失時,執票人保全權利之程序。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7 題
依票據法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此為票據法中限制不當取得票據者權利的規定,保障票據流通的安全性。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8 題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效力為何?

AI 解析
依票據法之一般原則,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此類記載稱為「無益記載」,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有效性,但其內容在票據法上不具拘束力。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9 題
甲向 丙購買汽車,購車契約載明:「車款:新臺幣五十五萬六千九百六十元」, 甲即簽發 乙紙支票予 丙,記載金額時大寫金額處用支票機以數字方式打上「NT559,660 元」,小寫金額處則用手寫方式記載為「556,690 元」。問該票據正確金額為何?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上之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若為兩組數字金額不符,且其中一組為支票機打印,另一組為手寫,實務上通常以支票機打印之金額為準,因其較不易塗改且具公信力。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0 題
甲簽發一紙匯票與受款人 乙, 乙於匯票上簽名,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將該紙匯票交付與 丙, 丙再背書讓與 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於匯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僅對於禁止轉讓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因此,乙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乙行使票據權利時,乙得主張其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而拒絕付款。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1 題
下列何種票據行為,不生效力?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背書應將票據上之一切權利移轉於被背書人,若僅轉讓票據上之一部分金額,其背書為無效,即使經執票人同意亦同。而承兌、保證及付款則允許一部分為之。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2 題
甲簽發一紙以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與受款人 乙, 乙背書讓與 丙, 丙再背書讓與 丁,A 銀行於票上記載照付並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9條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者,為保付。支票經付款人保付者,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因此,A銀行保付支票後,發票人甲及背書人乙、丙均免除票據責任。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3 題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80條規定,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債務人應為之行為,應於其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 選項A不完全正確,並非所有行為皆在指定處所。 選項B錯誤,拒絕證書之作成由法院或公證人為之,非警察。 選項D錯誤,執票人未於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僅喪失對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債務人之追索權,而非喪失所有票據權利。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4 題
依票據法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不能提供擔保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若聲請人不能提供擔保,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此規定保障票據權利人在票據遺失或被盜時,仍能透過法律程序保全其權利,同時保障付款人權益。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5 題
下列何種票據,於發票人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與本票均可由發票人指定到期日,並於該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支票則為見票即付票據,不得指定到期日,因此正確答案為匯票與本票。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6 題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一部票據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 (A) 錯誤:依**票據法第63條**,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B) 錯誤:依**票據法第36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背書者,其背書不生效力,而非票據無效。 (C) 錯誤:依**票據法第73條**,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D) 正確:依**票據法第47條**,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答案為 (D)。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7 題
未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之票據者,稱為下列何者?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票據上記載受款人姓名或商號,而未記載禁止轉讓者,得依背書轉讓之。未記載受款人姓名或商號者,為無記名票據,得僅以交付轉讓之。 因此,未記載受款人姓名或商號之票據稱為無記名票據。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8 題
甲欲簽發匯票一紙,除 甲尚未在發票人簽章欄位簽章外,其餘內容 甲均已寫妥,該票據不慎遺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簽章為票據之必要記載事項,缺少發票人簽章者,票據不具票據法上效力,屬無效票據。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9 題
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幾日為限?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47條規定,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0 題
依票據法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塗銷之背書若影響背書連續性,為保護善意執票人,法律視為未塗銷,以維持背書連續性及票據流通性。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1 題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平行線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 (A) 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劃平行線支票之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對非金融業者不得付款。 (B) 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特定平行線支票之特定金融業者,得以該特定金融業者為背書後委託其他金融業者代為取款。 (C) 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劃平行線之支票,其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經發票人蓋章或簽名於其旁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而非直接撤銷。 (D) 正確:依**票據法第139條**,劃平行線之支票,經背書轉讓於他人者,發票人不得撤銷平行線。 答案為 (D)。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2 題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之匯票,以何日為到期日?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之匯票,其到期日為執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之日,即提示日。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3 題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為背書人時,為避免循環追索,該執票人對其自身背書之後手不具追索權。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4 題
支票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付款?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8條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雖有付款之委託,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付款: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二、發票人或執票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受其通知者。 因此,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時,付款人不得付款。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5 題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保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 (A) 錯誤:依**票據法第124條**,匯票之保證僅適用於匯票及本票,支票並無票據保證制度(支票有保付制度但非保證)。 (B) 錯誤:依**票據法第60條**,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C) 錯誤:依**票據法第61條**,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若因該債務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D) 正確:依**票據法第64條**,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 答案為 (D)。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6 題
匯票未載付款地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未載付款地者,視為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為票據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補充規定。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7 題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參加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 (A) 錯誤:依**票據法第79條**,參加付款不限於匯票,本票亦準用之,故非匯票獨有。 (B) 正確:依**票據法第78條**,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C) 錯誤:依**票據法第78條**,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而非對發票人喪失追索權。 (D) 錯誤:依**票據法第84條**,參加付款人對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答案為 (B)。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8 題
有關匯票保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無先訴抗辯權,執票人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付款,因此匯票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選項A錯誤。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9 題
甲簽發一紙本票與 乙, 乙背書轉讓與 丙, 丙再背書轉讓與 丁。 丁於到期日屆至時請求付款遭拒絕,應如何行使追索權?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96條規定,執票人得向匯票上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此規定經票據法第124條準用於本票。 因此,丁作為執票人,得自行選擇向發票人甲、背書人乙或背書人丙三人中之一人,優先行使追索權。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0 題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隨時向發票人提示付款。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1 題
甲簽發一紙本票與 乙, 乙背書轉讓與 丙, 丙背書轉讓與 丁, 丁塗銷 乙之背書後,再背書轉讓與 戊,何人得免除票據責任?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41條規定,執票人得塗銷其前手之背書。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後手,免除票據上之責任。在本題中,丁塗銷乙之背書,則被塗銷之背書人乙及其後手丙,免除對戊之票據責任。 丁雖為乙之後手,但丁在塗銷乙之背書後,又將本票背書轉讓與戊,故丁對戊仍負背書人責任。甲為發票人,其責任不受影響。 因此,僅乙與丙得免除票據責任。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2 題
本票執票人向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為本票特有之簡易執行程序,保障執票人權益。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3 題
甲簽發一紙匯票與 乙, 乙於匯票上記載「 丙須考上大學後, 乙始負背書人責任」後,背書轉讓與 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人所附之條件,視為無記載。 因此,乙所附的條件「丙須考上大學後,乙始負背書人責任」視為無記載,但背書行為本身仍然有效。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4 題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下列何者相同?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發票人為主債務人,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責任,此責任性質與匯票承兌人相同,匯票承兌人承兌後亦成為主債務人。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5 題
有關票據法之本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I 解析
本票的發票人即為付款人,且不限於金融業者。匯票才需指定付款人,且付款人可以是第三人。選項「本票發票人兼為付款人,以金融業者為限」錯誤,其他選項符合票據法規定。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6 題
甲簽發一紙本票與 乙, 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背書交付與 丙, 丙再背書轉讓與 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本票為發票人自行承諾,於指定或未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發票人為本票之主債務人,應依票據法負絕對付款責任,其簽發本票代表其支付款項之承諾。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7 題
甲於114 年8 月9 日簽發以 丙為付款人之匯票與 乙,票載到期日為114 年9 月1 日, 丙承兌後, 乙應於何日前請求付款,否則其票據權利將罹於時效?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經承兌後,執票人對於承兌人以外之發票人及背書人,其追索權自到期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題到期日為114年9月1日,故追索權之時效為115年9月1日。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文字、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受款人、發票年、月、日、發票地及發票人簽名。利息、利率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9 題
甲簽發一紙匯票與 乙,以 丙為付款人,票據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 丁就其中50 萬元為保證後, 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 戊, 戊又背書轉讓與 己。若 己付款提示遭拒絕,向 丁行使追索權,則?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保證人得為票據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為保證。本題丁就其中50萬元為保證,故丁僅就其保證之金額50萬元負票據上保證人責任,且保證人對執票人負責任。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0 題
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地為苗栗縣,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何種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5條規定,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依發票地與付款地距離提示付款:同一省市區內七日,不同省市區十五日,國外發行國內付款二個月。本題發票地台北市,付款地苗栗縣,非同一省市區,故為十五日內提示付款。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1 題
有關票據法之平行線支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41條規定,劃平行線之支票不得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該記載無效。選項錯誤,因發票人不得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2 題
甲簽發一紙本票與 乙, 乙將該本票背書轉讓與 丙, 丙再背書轉讓與 丁, 丁又背書轉讓與 乙。到期日屆至後, 乙請求付款遭拒絕後,則?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經循環背書後,執票人為原背書人時,不得向其後手行使追索權。然而,執票人仍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本題乙為發票人甲之受款人,後經丁背書轉讓回乙,故乙不得向丁或丙行使追索權,但仍得向發票人甲行使追索權。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3 題
甲簽發一紙匯票與 乙,票載付款人為 丙。若 乙於票載到期日前向 丙為承兌提示遭 丙拒絕承兌,則?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前為承兌提示而遭拒絕承兌時,無須等到期日屆至,即可向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雖然行使追索權通常需作成拒絕證書並通知,但本題選項B強調的是拒絕承兌後可立即行使追索權的核心概念。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4 題
甲簽發一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付款人為A 銀行之支票與 乙,發票地為台南市,付款地為高雄市發票日為114 年8 月10 日。 乙應於何日前為付款提示,否則將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不同省(市)者,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本題發票地為台南市,付款地為高雄市,屬不同省(市),發票日為114年8月10日,故應於114年8月10日加15日,即114年8月25日前為付款提示。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5 題
甲簽發票據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付款人為A 銀行,發票日為114 年8 月1 日之支票與 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6條**規定:「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後之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分析各選項: (A) 錯誤:甲將支票交付乙前仍為發票人,得自行改寫金額,無須於改寫處簽名(但若已交付後再改寫則構成變造)。 (B) 錯誤:甲將支票交付乙前仍為發票人,得自行改寫發票日,無須經乙同意。 (C) 錯誤:支票經變造並不當然無效,依原有文義負責。 (D) 正確:乙於變造後才背書轉讓與丙,乙之背書簽名發生在變造之後,依變造後之文義負責,故乙應對丙負新臺幣 1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答案為 (D)。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6 題
甲簽發一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之本票與 乙, 乙背書轉讓與 丙, 丙將票據金額變造為200 萬元後,背書轉讓與 丁, 丁再將票據金額變造為300 萬元後,交付與 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後之文義負責。本題中,甲與乙之簽名皆在丙變造金額為200萬元之前,故甲與乙均依原有文義即100萬元負責。 丙之簽名在變造為200萬元之後,故丙應依200萬元負責。丁之簽名在變造為300萬元之後,故丁應依300萬元負責。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7 題
69. 甲授權 乙於新臺幣50 萬元之範圍內得以其代理人名義簽發本票,向 丙購買二手車一部。 丙知 乙為 甲之代理人,但不知 甲僅授權 乙於新臺幣50 萬元之範圍內簽發本票。交涉後, 丙表示僅願意以新臺幣60 萬元出售, 乙直接以 甲之名義簽發新臺幣60 萬元之本票與 丙,則?

AI 解析
代理人簽發本票時,依票據法規定,應於本票上載明代理意旨及本人名稱,始得拘束本人。若代理人未經授權、逾越權限或未載明代理意旨而簽發本票,則該票據行為之效力可能無法拘束本人,而由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8 題
70. 甲於114 年8 月1 日簽發一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之本票與 乙,作為支付貨款之用。票載發票日為114 年8 月1 日,到期日為114 年9 月1 日,並約定 乙應於114 年8 月15 日交貨,但 乙未於約定之日交貨, 甲遂解除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I 解析
本票為無因證券,一旦簽發即代表發票人對受款人或執票人負擔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之責任。票據法對於本票之發票日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有明確規範,欠缺應記載事項者,除得補正外,票據可能無效或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