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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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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 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為下列何者?
A.
匯票
B.
本票
C.
支票
D.
傳票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匯票是由發票人委託付款人支付,支票則為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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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票據之付款人,以票據法第四條規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A.
匯票
B.
本票
C.
支票
D.
傳票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的付款人限於票據法第四條所稱之金融業者。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任何人,本票則由發票人自己為付款人。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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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依票據法規定,應如何確定票據金額?
A.
以文字記載為準
B.
以金額大者為準
C.
以號碼記載為準
D.
以金額小者為準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記載為準,以確保票據金額的明確性與安全性。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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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匯票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B.
未載承兌人者,以發票人為承兌人
C.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D.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承兌人為付款人承諾付款者,發票人與承兌人角色不同,故未載承兌人不以發票人代替。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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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支票的應記載事項?
A.
發票年月日
B.
付款人之商號
C.
到期日
D.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為見票即付,故無到期日記載。發票年月日、付款人之商號及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均為支票應記載事項。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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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付款人之付款責任,與下列何者相同?
A.
匯票之發票人
B.
匯票之付款人
C.
匯票之承兌人
D.
匯票之保證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保付支票經付款人保付後,付款人負有絕對付款責任,其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為票據上的主債務人。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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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票據之簽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分別負責
B.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C.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D.
票據上雖有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負連帶責任,而非分別負責,因此選項A錯誤。其他選項均符合票據法規定,故選A為錯誤敘述。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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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若 甲、 乙、 丙三人在一張支票上共同簽名交付給 丁,應由下列何人負票據責任?
A.
僅甲乙
B.
僅乙丙
C.
僅甲丙
D.
甲乙丙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條及相關規定,票據上之債務人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甲、乙、丙三人在支票上共同簽名,均應對執票人丁負票據責任,因此三人皆負票據責任。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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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欠缺票據法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效力如何?
A.
票據效力未定
B.
由法院判決確定
C.
票據無效
D.
經有權利之人承認即生效力
AI 解析
票據為要式證券,依票據法第24條、第120條及第125條規定,欠缺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一者,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票據無效。此為票據法保障票據形式與效力之基本原則。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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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法律效果為何?
A.
票據無效
B.
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C.
仍由本人負票據上之責任
D.
效力未定,本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0條規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權限外部分的票據法律效果由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本人不負責任。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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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支票應記載事項,若未記載該票據無效?
A.
付款地
B.
發票地
C.
受款人
D.
保證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69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付款地,若未記載付款地,支票不具法定形式要件,票據無效。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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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應記載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B.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C.
未載發票地者,以執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D.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25條規定,匯票未載發票地者,應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選項C誤將補足規定為以執票人所在地,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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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
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
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
六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D.
三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6條規定,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及背書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票據權利,因時效而消滅。故選項B正確。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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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多久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
4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3 年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9條規定,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拒絕付款日起四個月內不行使,因時效消滅。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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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董持有支票 乙張,該支票發票地及付款地皆在台中市,依票據法規定,李董應於下列何種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
7 日
B.
15 日
C.
1 個月
D.
2 個月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條及第11條規定,支票為票據之一種。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市(鄉、鎮、區)者,付款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題中,支票發票地及付款地皆在台中市,故應於七日內提示付款。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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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效力為何?
A.
其記載無效
B.
其記載有效
C.
其記載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
D.
其記載效力未定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30條第1項但書規定,發票人不得免除擔保付款責任。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該記載無效,發票人仍須負擔保付款責任。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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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利息,除有特約者,應於何時起算?
A.
自到期日起算
B.
自到期日後一日起算
C.
自發票日起算
D.
自發票日後一日起算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28條規定,票據上記載利息者,利息自發票日起算。除有特約外,票據利息自發票日起算,故選C正確。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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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無記名匯票得下列何種方式轉讓之?
A.
僅背書
B.
僅交付
C.
背書或交付
D.
背書及交付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30條規定,無記名匯票得以交付方式轉讓,無需背書。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1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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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匯票之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其效力如何?
A.
該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受轉讓之人仍得依票據法規定行使權利
B.
該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再經背書轉讓者,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
C.
該票據仍得背書轉讓,該背書轉讓生票據法之背書轉讓效力
D.
該票據仍得背書轉讓,發票人不對受讓人負責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者,該匯票不得背書轉讓。若仍背書轉讓,僅具通常債權讓與效力,喪失票據法上流通性,故選B正確。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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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匯票所獨有?
A.
保證
B.
承兌
C.
平行線
D.
擔當付款人
AI 解析
承兌是匯票所獨有的制度。匯票的付款人經承兌後,即負擔付款義務。本票與支票則無承兌制度。保證是三種票據皆可具備的制度。平行線與擔當付款人則是支票所獨有的制度。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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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下列何者免除票據責任? A.發票人 B.背書人 C.付款人
A.
僅AB
B.
僅AC
C.
僅BC
D.
ABC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4條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並簽名後,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票據責任。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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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據變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簽名在變造前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B.
簽名在變造後者,依原有文義負責
C.
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後
D.
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變造後,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若不能辨別簽名在變造前後,則推定簽名在變造前。然而,若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其簽名在變造前後,均應依變造後之文義負責,此為票據法上之特別規定。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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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背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B.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C.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D.
背書人應記載背書之年、月、日,否則不生背書之效力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32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背書年月日,但非強制性規定。未記載年月日不影響背書效力,故選項D錯誤。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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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下列何者無追索權?
A.
付款人
B.
其前手
C.
背書人
D.
參加付款人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96條規定,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此規定亦適用於支票。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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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據「善意取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以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B.
無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C.
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D.
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無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而非完全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換言之,無對價取得票據者,其權利範圍與其前手相同。而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執票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則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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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下列何者為例外情形? 甲.受款人死亡 乙.發行滿半年時 丙.發行滿一年時 丁.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A.
僅甲丙
B.
僅乙丁
C.
僅丙丁
D.
僅甲乙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6條規定,支票付款人於提示期限後仍可付款,但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或發行滿一年者為例外,不得付款。故丙(發行滿一年)與丁(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為例外情形。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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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其效力如何?
A.
按人數分配金額
B.
該數人負連帶責任
C.
票據無效
D.
不生效力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背書人就匯票金額部分轉讓者,該背書不生效力。票據背書不可分,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不生效力,選D正確。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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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據法票據喪失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B.
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送達之證明
C.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D.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9條之1規定,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應向付款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選項中誤植為「公示送達」,故為錯誤敘述。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2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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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見票即付本票發票人之票據上權利,其時效應如何計算?
A.
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
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
自到期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D.
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於見票即付之本票,因其於發票時即已到期,故其時效應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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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應負擔如何之責任?
A.
仍應負票據責任
B.
均免其責任
C.
被塗銷之背書人應負責任
D.
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仍應負責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40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後續背書人均免責任。此規定保障背書人權益,避免因執票人單方行為而負責,故選B正確。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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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若無約定利率,應如何計算利息?
A.
自發票日起,依年利五釐計算
B.
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
C.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
D.
自行使追索權之日起,依年利五釐計算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若無約定利率,應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利息,此為票據法上對利息計算的標準規定。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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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應負如何之責任?
A.
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B.
個別負責,額度視案件情況而定
C.
保證人負全部責任,被保證人不負責任
D.
負同一責任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應負同一責任。保證人所負責任與被保證人相同,均須對票據債務負連帶責任,故兩者負同一責任。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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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據債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B.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票據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C.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行使追索權
D.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票據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選項C錯誤,因執票人對部分債務人追索後,仍可對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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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執票人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發票人死亡
B.
匯票不獲承兌
C.
承兌人受破產宣告
D.
付款人逃避無從為承兌提示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執票人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之事由包括匯票不獲承兌、承兌人受破產宣告及付款人逃避無從為承兌提示等,發票人死亡並非其中之一,故不包括發票人死亡。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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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
B.
本票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首日為見票日
C.
本票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D.
本票執票人於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提示見票,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若本票未載見票日期,應以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非首日,故選項B錯誤。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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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票「轉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
B.
無記名支票得僅依交付而轉讓
C.
支票背書人不得為禁止轉讓之記載
D.
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支票得僅依交付而轉讓。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可以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該背書限制轉讓效力,但並非禁止背書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因此選項三錯誤。
題目來源: 113年第2次考試
第 3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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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票據行為,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A.
背書
B.
承兌
C.
保證
D.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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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若為部分背書,該背書無效。承兌、保證及付款則可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因此背書不得部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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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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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平行線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B.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C.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D.
執票人得為平行線撤銷之記載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139條至第141條規定,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非金融業者執票人應將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帳戶委託代為取款。平行線撤銷僅限發票人,執票人不得為撤銷記載,故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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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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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匯票,載明 乙為付款人, 丙為受款人。 乙於承兌時就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與付款處所進行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指定預備付款人,有效
B.
乙指定擔當付款人,有效
C.
乙指定擔當付款人,效力未定,應經發票人同意,始生效力
D.
乙指定付款處所,無效
AI 解析
依票據法第43條規定,承兌人得於承兌時指定擔當付款人,該指定屬於付款地之變更,並非變更付款人,故有效。指定預備付款人則無效,且不需發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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