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題
有關本票記載事項,下列何種情況將導致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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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必須記載發票日,若未記載發票日,票據將無效。至於到期日、受款人及付款地為得記載事項,未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2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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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但不得以指印代之,因此選項B錯誤。其他選項均符合票據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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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本票發票人之責任,與下列何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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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本票發票人與匯票承兌人均為票據之主債務人,負有絕對付款責任,責任性質相同。匯票發票人及支票發票人則為次債務人,負有擔保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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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執票人向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時,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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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為本票特有之簡化追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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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有關止付通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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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保付支票因付款人已保證付款,故不得為止付通知。遠期支票及平行線支票仍可為止付通知。止付通知後,票據權利人應於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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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有關背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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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票據者,稱為空白背書,為有效背書。空白背書可由執票人填寫被背書人或再以空白背書轉讓,故選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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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有關匯票利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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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得記載票據金額之利息及利率。若未特約利息起算日,利息自發票日起算,而非到期日起算。到期日後利息通常為追索權行使時之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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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有關匯票背書與轉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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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人於票據記載禁止轉讓者,其後手再為背書轉讓,該背書人僅對其直接被背書人負責,不對禁止轉讓後之再轉讓之後手負責,但後手之間仍負票據債務責任。 選項A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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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下列何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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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背書人及保證人均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稱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條款,旨在簡化追索程序。故背書人得為此記載。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10 題
有關平行線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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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平行線支票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或將票據金額存入執票人在該金融業者之帳戶。若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並簽名,與平行線支票性質牴觸,付款人仍應依平行線支票規定支付,不得支付現款,故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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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
有關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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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39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因此,選項B的敘述錯誤。發票人應依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以支票為抵銷者,視為支票之支付,此皆為票據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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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甲持有匯票之到期日為108 年4 月9 日,其最遲應於何時為付款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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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70條規定,見票即付以外之匯票,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題匯票到期日為108年4月9日,因此最遲應於到期日後二日內,即108年4月11日為付款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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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
甲偽造 乙簽名,簽發支票予 丙。 丙不知票據上 乙之簽名為 甲所偽造, 丙收受後背書轉讓予 丁。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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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之偽造簽名或蓋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名或蓋章之效力。乙的簽名為偽造,乙毋庸負票據責任。甲為偽造者,應負票據責任。丙為背書人,其背書行為真實有效,應對後手丁負票據責任。故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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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甲簽發不記名本票予 乙, 乙背書轉讓予 丙, 丙再背書轉讓給 丁, 丁未於法定期間內為付款提示。 丁 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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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本票發票人與匯票承兌人同。依票據法第96條規定,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承兌人,不因未為提示或拒絕證書而喪失其權利。本票未於法定期間內為付款提示,執票人對發票人以外之債務人(背書人乙、丙)喪失追索權,但對發票人甲仍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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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甲於高雄簽發面額5 萬元,票載發票日為108 年1 月30 日,並記載到期日為108 年2 月7 日,付款 銀行為高雄銀行苓雅分行之支票於 乙。此票據未記載付款地。於108 年2 月5 日, 乙向高雄銀行為付款提 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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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付款地為支票應記載事項之一。該條第2項前段規定,支票未記載付款地者,支票無效。雖有但書規定以付款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付款地,但此為補充規定,原則上未記載付款地仍構成票據無效。 選項A、D錯誤,因乙於108年2月5日提示,屬於期限內。 選項B錯誤,支票記載到期日不影響票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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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甲簽發無記名支票予 乙,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乙隨即將該支票交付轉讓予 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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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28條規定,無記名支票得以交付轉讓。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主要適用於記名票據,對無記名支票不生票據法效力。故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對乙交付轉讓予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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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
甲為支付價金10 萬元,先行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予 乙,並授權 乙於108 年1 月10 日,自行記載 發票日為當日。 乙於108 年1 月10 日將該票據填寫發票日為108 年1 月10 日,背書轉讓予 丙, 丙再背書 轉讓給 丁。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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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授權乙填寫發票日,乙依授權填寫後,該支票即為有效票據。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得對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之一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丁為最終執票人,得對甲、乙及丙行使票據法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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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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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執票人得對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之一人或全體,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行使追索權。對其中一人已為追索者,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選項1、2、4均符合規定,選項3為不完整敘述,故為錯誤選項。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19 題
甲簽發本票予 乙, 乙背書轉讓給17 歲的 丙, 丙未經其法定代理人A 同意,將票據背書轉讓給 丁, 丙 並依 丁要求找B 擔任保證人。B 於票據上簽名,並載明保證字樣。 丁收受後再背書轉讓給 戊。若 戊於付款 提示遭拒,得向何人行使票據法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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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17歲丙)對票據行為不負責任,但依第14條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丙背書無效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效力。依第120條第2項規定,保證人B應負責任。故戊得向甲、乙、丁及保證人B行使票據法上權利。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20 題
甲簽發一紙本票於 乙, 乙要求 丙為保證人,因此 丙於票據上為 甲保證。試問,關於 丙之權利義務,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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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條及相關規定,票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票據責任,且此責任為連帶且獨立的。票據保證人不得主張民法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故選項C錯誤。丙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甲之追索權,為保證人代位權的體現。 丙對甲本票債務負票據責任,符合票據保證的本質。乙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不得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票據保證人非直接債務人,故選項D正確。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