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題
甲持有一張本票,若該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部分為新臺幣五萬元,號碼部分為5,000 元,兩者不同時,請問該票據金額應以何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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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條及相關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以文字部分為準,因文字較能明確表達票據金額的真意,故本票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準。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 題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支票之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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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的付款人限於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選項中僅信用合作社符合此規定,故得為支票之付款人。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3 題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依票據法規定,其法律效力為何?

AI 解析
依票據法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而簽名於票據者,該代理人須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因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代理人簽名即表示承擔責任。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4 題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有下列哪些情形,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 A.匯票不獲承兌時 B.承兌人死亡無從為付款提示時 C.發票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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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情形包括匯票不獲承兌(A)及承兌人死亡無從為付款提示(B)。發票人受破產宣告(C)則非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法定事由,因此正確選項為AB。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5 題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本票應記載事項,若無記載該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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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事項,為票據有效之必要條件,若無記載則票據無效。其他事項如到期日、受款人姓名或付款地,若未記載,票據法有補充規定,不致使票據無效。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6 題
二人以上共同於票據上簽名時,應負如何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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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於票據上簽名時,應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票據權利,保障票據權利人利益。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7 題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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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未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雖可能在民法上有契約效力,但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法律效力及票據權利義務。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8 題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幾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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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人為止付通知後,應於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保障付款人權益。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9 題
票據法有關追索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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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且被追索者已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可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權。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0 題
甲於113 年10 月 9 日簽發記名支票予 乙,發票地與付款地為臺中市。於該票據未記載發票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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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支票必須記載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未記載發票日,該票據無效,故本題選項A正確。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1 題
甲為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其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多久期間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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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雖然選項中未列出「一年」,但答案為D,推測D選項即為「一年」。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2 題
甲將一張支票金額100 萬元,均分為50 萬元,分別背書轉讓於 乙及 丙兩人,請問依票據法規定,該背書之法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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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對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3 題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後背書轉讓予第三人,請問該背書轉讓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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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41條規定,支票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不具票據上背書轉讓之效力。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4 題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經背書轉讓,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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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37條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塗銷之背書若不影響背書連續,視為無記載;若影響背書連續,視為未塗銷。背書名次在被塗銷背書人之前者,並不免除該背書人責任,故選項D錯誤。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5 題
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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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32條至第139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付,支票限見票即付,且支票轉帳或抵銷視為支付。選項D「不得視為支票之支付」與法規相反,為錯誤敘述。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6 題
票據上之權利,非見票即付之本票,對本票發票人,自何時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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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100條第2項規定,非見票即付之本票,對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消滅。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7 題
支票之執票人,應為付款提示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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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依發票地與付款地之關係而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地區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提示;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地區者,應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提示;發票地在國外而付款地在國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提示。選項4中「發票日十五日內」省略「後」字,且用語不符票據法規定的正確表述,故為錯誤。其他選項均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提示期限。此題考驗對票據法第1條及相關提示期限規定之理解。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8 題
甲簽發支票予 乙,於其上記載見票後三十日付款,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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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限見票即付,有相反記載者該記載無效。支票上記載「見票後三十日付款」屬相反記載,該記載無效,但支票本身仍有效。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19 題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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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69條規定,匯票付款人部分付款時,執票人不得拒絕,且得要求記載收款金額。依第30條第2項規定,匯票金額之一部分背書或分別轉讓不生效力。法規未限制保證人不得就部分金額為保證,故選項D錯誤。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
第 20 題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票據之到期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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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39條規定,見票即付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以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付款匯票,有相當日者以該月相當日為到期日。匯票記載「六月初付款」視為六月一日,為有效日期,選項D錯誤。
題目來源: 114年第1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