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題
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 人之票據,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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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票據法中三種基本票據的定義。根據票據法對匯票的定義,匯票是發票人簽發,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題目敘述完全符合匯票的定義。 支票則是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的票據,且支票沒有到期日之規定。本票則是發票人自己擔任付款人,約定自己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因此,題目的描述明確指向匯票。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2 題
甲簽發支票一紙,以書寫方式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捌萬元整」及號碼「60,000」,依票據法規定 該支票之票據金額應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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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票據法關於票據金額記載方式的規定。根據票據法,票據上金額有大小寫之分,若大小寫金額不符時,應以文字大寫為準。題目中文字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整」,號碼金額為「60,000」。 由於文字金額與號碼金額不一致,依票據法規定,應以文字大寫金額為準。 因此,該支票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整。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3 題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種票據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保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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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票據法中關於票據保證的適用範圍。根據票據法,匯票及本票的債務人可以由保證人保證之,以擔保其履行票據債務。然而,支票不適用票據保證的規定,因支票本身為見票即付的支付工具,其信用擔保機制與匯票和本票有所不同。 因此,支票債務不適用票據保證的規定。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4 題
對支票發票人票據權利的行使,依票據法規定是自發票日起算,經過幾年不行使會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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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票據法中關於支票發票人票據權利行使時效的規定。根據票據法,對於支票發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發票日起算,一年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此時效規定是為了加速支票的流通和結算,避免權利長期懸置。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5 題
下列選項何者與票據法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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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票據法中關於票據行為效力的一般原則。根據票據法: 選項A:票據債務人為二人以上者,負連帶責任。此為票據法連帶債務原則的體現,故符合票據法。 選項B: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此為票據法承認蓋章效力與簽名同等之規定,故符合票據法。 選項C:票據上之偽造簽名或變造事項,不影響該票據上其他真正簽名之效力。這代表票據的偽造部分無效,但其他真實的簽名行為仍然有效,故符合票據法。 選項D: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或因代理權之欠缺而為簽名者,其他簽名人之效力,不受影響。這表示票據上即使有某個簽名因行為能力或代理權問題而無效,並不導致其他真實且有效的簽名也變得無效。因此,選項D的敘述「票據上如有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其他有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將導致無效」與票據法規定不符。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6 題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種票據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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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規定,本票是唯一具有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特性的票據。當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若符合法定要件(例如經提示而發票人不付款),可以持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對發票人為強制執行。 匯票和支票則無此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的機制,其追索權的行使若遇發票人拒絕付款,仍需透過訴訟程序。 因此,只有本票的執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7 題
本票發票人所負的票據責任,依票據法規定與下列何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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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發票人是本票的原始債務人,負擔無條件付款的絕對責任。在匯票中,承兌人是承諾支付匯票金額的人,其一旦承兌,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對執票人負擔無條件付款的絕對責任。 因此,本票發票人所負的票據責任,與匯票承兌人所負的責任性質相同,都是第一順位的付款人。支票保證人負擔的是從屬責任,本票持票人是權利人,匯票背書人負擔的是有條件的追索責任。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8 題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背書人於到期日後所為之背書,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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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背書應於到期日前為之。若背書是在到期日後所為,其效力將不再具備票據法上特有的權利移轉、擔保及資格證明等背書效力,而是僅有通常債權轉讓的效力。這表示受讓人取得的權利會受到讓與人所能主張的抗辯所限制,不適用票據法上善意取得或抗辯切斷的原則,因此保護程度較低。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9 題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發票人就票據金額記載支付的利息,如利率未經載明時,其法定之利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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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相關規定,匯票的發票人或其他票據當事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支付利息。但若票據上記載了支付利息,卻沒有載明具體的利率,則法律會自動補足此項缺漏。依票據法規定,此時應以年利六釐為法定利率。此為票據法對於利息記載不全時的明確規範。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票據法規定的支票絕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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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規定,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付款人、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地、發票人簽名。受款人並非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可以記載特定受款人,也可以記載為「憑票支付」而成為無記名支票,或不記載受款人名稱,只要符合其他絕對記載事項即可有效。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11 題
票據為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可以依下列何種程序,聲請法院禁止占有票據 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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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相關規範,當票據為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例如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者)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為保全其權利,可聲請法院為「假處分」程序。假處分是用於保全金錢以外請求之強制執行,例如禁止特定行為或定暫時狀態,以避免現狀變更導致權利難以實現。 在此案例中,目的在於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屬於針對特定行為的禁止,故應聲請假處分。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12 題
執票人無對價而取得票據時,依票據法規定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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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之規定,執票人無對價而取得票據時,其效力為「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這表示該執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會受到其直接前手對票據債務人所能提出的抗辯所限制。 換言之,如果其前手因某種原因無法對票據債務人主張權利,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其前手提出抗辯,則無對價取得的執票人也同樣會受到這些限制。此規定旨在防止惡意或無償取得者利用票據的文義性及流通性原則,規避前手的瑕疵。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13 題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何人支付該票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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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關於劃線支票的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稱為「普通劃線支票」。其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該票據金額。此設計目的是為增加交易安全性,將資金流動限制於金融機構間進行,而非直接支付現金,以降低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的風險。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14 題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發票人已撤銷付款委託或支票發行 滿幾年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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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的付款人即使在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然而,此項付款權利並非無限期。但若發票人已撤銷付款委託,或支票發行滿「一年」時,付款人便不得再付款。此規定旨在平衡執票人的權利與發票人及付款人的法律關係,避免支票長期未結清而造成不確定性。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
第 15 題
支票執票人之票據權利如因罹於票據時效消滅時,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對於何人,可以主張於其所 受利益之限度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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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當支票執票人的票據權利因罹於票據時效而消滅時,其票據上請求權雖然消滅,但執票人仍可依普通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對於因該支票獲得利益之「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此為票據法特別規定,旨在衡平權利義務,避免發票人因時效完成而無故受有利益。
題目來源: 112年第1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