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題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其權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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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因取得行為不正當,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以維護票據交易之安全與信用。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2 題
票據上權利之消滅時效,若為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自何時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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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其票據權利消滅時效自發票日起算,因票據權利自發票日起即開始存在,故時效亦自此起算。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3 題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 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不過,依票據法之 規定,有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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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但若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則票據債務人得以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為例外情形。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4 題
票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之事項,始為合法之票據。依據票據法,下列何者為匯票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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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匯票應記載事項包括發票年、月、日,為票據生效之必要條件。付款處所雖為應記載事項,但若未記載,法有補充規定。利息及其利率非必須記載事項。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5 題
匯票之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前,向何人為承兌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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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以確認付款人承諾支付票款,確保票據履行。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6 題
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部分之人,得要求執票人在匯票上記載其事由,另行出具 收據,並交出下列何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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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部分之人,得要求執票人在匯票上記載其事由,另行出具收據,並交出匯票之謄本及拒絕承兌證書,以作為追索權利之依據。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7 題
依票據法,何種拒絕證書不得在匯票或其謄本之抄本上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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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付款拒絕證書不得在匯票或其謄本之抄本上作成,以確保付款拒絕證書的原始性與證明力,避免偽造或爭議。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8 題
支票之發票地為高雄市,付款地為新北市者,執票人應於何一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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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若不在同一省(市)區,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若在同一省(市)區,則為七日內提示。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9 題
可擔任支票之付款人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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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付款人以銀行為限。銀行法所稱銀行包括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故可擔任付款人。金融控股公司為控股性質,不直接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故不得擔任支票付款人。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10 題
甲簽發支票一紙予 乙, 乙背書轉讓予 丙, 丙復背書轉讓予 丁。請問 丁對 丙之追索權時效及 丙清償後 對 乙之追索權時效,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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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對背書人(丁對丙)之追索權時效為自拒絕證書作成日起算四個月;背書人對前手(丙清償後對乙)之追索權時效為自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二個月,逾期即消滅追索權。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11 題
關於背書,下列何者不符合票據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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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人不得記載預備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指定於匯票上,通常指定於付款地,作為付款人拒絕付款時之替代付款人。 選項A所述背書人得記載受款人住所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與法規不符。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12 題
關於匯票之保證,下列何者不符合票據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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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若無承兌人,則視為為發票人保證。選項C直接視為發票人保證,忽略承兌人優先保證的規定,故不符合票據法規定。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13 題
匯票之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幾日內將拒絕事由通知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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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將拒絕事由通知其前手背書人,以保障背書人之權益。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14 題
甲簽發平行線支票一紙予 乙,金額為新臺幣3 千萬元, 乙執之向其擔任負責人之A 銀行提示付款, 並逕行兌領現款。依票據法之規定,有損害賠償責任之設計,請問賠償金額最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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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對於劃平行線支票不依規定付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本題支票金額為新臺幣3千萬元,故賠償金額最高為新臺幣3千萬元。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
第 15 題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票據法明定其行使處所,請問其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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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1條及相關規定,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其行使處所應依序為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營業所,最後為住所或居所。此順序有助於明確界定權利行使地點,保障票據權利人利益。
題目來源: 108年第1次考試